2018年1月3日,住建部正式發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其中第二條引起我的關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一、 與2014年版本對比
2019版 |
2014版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對比發現,《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比《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管轄范圍有所拓寬,新增了其附屬設施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這個時候我的困惑就來了。市政工程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土木工程嗎,么劃到了建筑工程之列了呢?增加了線路管道工程以及設備安裝工程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的處理認定,那裝飾裝修違法“三包一靠”又如何處理呢?
要想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得搞明白建設工程的定義。
二、不同版本的建設工程定義
(一) 《招標法》建設工程的定義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的定義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定義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四)《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建設工程定義
1.0.3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
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的建筑工程屬于那類?
嚴格意義上講,這個辦法里面用得非常的扯談,純屬概念不清,你用建筑工程的定義,里面居然又包括了本應是作為土木工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點不倫不類。
有專家提出,此處是依照《建筑法》第二條來的,但是嚴格對照《建筑法》第二條,您會發現,建筑法中的建設活動居然不包括市政工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那到底該如何理解呢,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基于建設部認為對于違法“三包一靠”的處理應當遵循九龍治水原則,因此,建設部出臺的管理辦法只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至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涉及違法發包、違法分包、違法轉包以及違法掛靠的認定及查處,建設部不管。
例:水利部2016年就出臺了《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16〕420號) 適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四、房屋建筑的裝修裝修違法“三包一靠”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房屋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適用本辦法。
理由:《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納入建筑工程。
3.1.2建筑工程按照組成結構可分為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