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

2019-01-09

龍哥講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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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理解這個條款首先應當搞清楚這個法條所規范的法律行為。
一、該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那些?
筆者認為,該款規范以下幾種違法行為:
1、未獨立評審;
2、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獨立評審;
3、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
4、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關于第四種違法行為我想不需要解釋大家都很明白,但是我估計很多人會問:第一種違法行為是從那里看出來的,第一種違法行為和第二種、第三種違法行為有何區別?這也是本文想要說的重點。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可以簡化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進行獨立評審或者……的,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屬于對獨立評審的定語。強調的是獨立評審。那是不是只有獨立評審就可以了呢,顯然不是。因此第二種和第三種違法行為是第一種違法行為的逐步遞進和延伸,即評標專家首先你得獨立評審,其次得依照規定的評審程序獨立評審,最后,你得依照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
二、何為獨立評審?
問題一: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現場能不能討論,那些東西可以討論?
答:評標專家現場可以討論,但應當限于以下內容:
1、對于涉及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可以討論,但不得涉及到具體打分,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可以協商,但不能協商打分)
2、對于是否啟動澄清和延長評標時間可以討論;
3、對于無效文件判定可以討論;
中國公共服務平臺曾轉載中國政府采購報的一篇文章《激辯!評標現場專家能否討論協商》,激辯!評標現場專家能否討論協商 http://www.cebpubservice.com/monitorindustry/exindustry/2016/05/5449.shtml
現階段有一種傾向,就是只要是評標,均認為不可以討論,只要討論就是有貓膩,就是有影響,一棍子打死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實際的采購需求,加以區分,比如說采購一通用產品,標準統一,一般情況下就無需討論,而對于一些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項目,應當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最終選擇出符合采購需求的產品。
問題二:客觀分是否可以相互抄?
實踐中,一些項目由于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過多,會采取分組打分的方式,每個人負責一部分的文件審查,并對客觀分打分,然后交叉復核,最終形成定論后的客觀分視為所有評委的共同評審意見,這種做法正確嗎?
個人認為,對于客觀分部分,采用交叉復核的做法可取,有利于提升采購效率,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并準確劃分責任。凡是沒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明的,采用一人評審,所有人共享的做法屬于不獨立評審。
例:招標文件允許交叉復核,甲評委評審的是ABC三家文件,復核的是DEF文件,則甲評委對ABCDEF六個文件的客觀分負責,乙評委評的是DEF文件,復核的是GHK三家文件,則乙評委對ABC三家的客觀分打分部分無須負責,但應對自己打分和復核的客觀分負責。
在電子交易平臺飛速發展的今天,電子評標技術已經逐步成熟,因此,在不久的將來,利用電腦技術交易平臺自動評審客觀分將成為可能,將來的評標專家需要評審的將是專業技術部分和主觀分部分等,既節省了評標時間,又減輕了評標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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