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引發公眾廣泛關注。此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范,該《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人臉識別步入系統性治理新階段,帶來了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的有效指導,有利于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合法合規軌道上持續健康發展。
小區門禁必須“刷臉”才能解鎖,門店私自收集顧客人臉信息用于分析營銷策略,被非法收集的人臉信息在網上售賣用于詐騙等犯罪……針對這些人臉識別技術引發的“痛點”,《辦法》直指公眾關切,以“紅線”劃定技術邊界。
《辦法》確立了非唯一驗證原則,打破“強制刷臉”的困局。第十條明確規定“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
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場所、私密空間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問題,《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確定人臉信息采集區域,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內部安裝人臉識別設備”。
針對部分特殊群體的人臉信息權益受損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要求“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