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武漢市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新聞通氣會。會上,首次對外發布《武漢市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版。
修訂版《條例》于8月2日由武漢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是全國副省級城市中第一部專門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2007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激活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建立更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曾起到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格局顯現,新的業態不斷涌現,《條例》亟需修訂。2022年,修訂《條例》納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正式立法項目。
修訂后的《條例》共三十六條。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和宣傳,營造重商親商的社會氛圍。修訂后的《條例》,擴大了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的保護范圍;完善了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機制;強化了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明確了慎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等。比如,通過列舉的形式,對惠企政策的推進落實作出具體規定,予以細化;新增規定:“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共同參與的原則”、不得有“為企業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強制企業接受中介服務”等行為;《條例》還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鏈接】新版《條例》劃重點
明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范圍
一是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了重新界定。規定企業經營者是依法行使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并對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企業經營者類型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執行事務合伙人、廠長、經理,以及擁有企業經營權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二是明確權益保護范圍。規定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完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機制
一是完善拖欠企業賬款預防和清理機制。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拖欠企業賬款預防和清理機制,建立拖欠企業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通報約談和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企業賬款的問題。
二是完善企業應急援助機制。條例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企業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救助、補償、補貼、減免、安置等紓困幫扶措施。
三是完善監管執法機制。條例規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并根據企業風險等級、信用水平,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
四是完善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條例規定:本市建立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糾紛源頭治理,推動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調解平臺和機制建設,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加大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力度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條例采取列舉的方式,對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較為普遍、反映強烈的14類違法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包括要求企業提供宴請、娛樂、旅游,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要求企業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提供勞務,無償占用企業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對等的價格從企業取得財物,為企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強制企業接受中介服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提供贊助、捐贈等行為。
二是增加關于誠信政府建設的規定。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項合同,不得隨意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三是增加關于信用修復的規定。條例規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規范指導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工作。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可以按要求申請信用修復。
四是暢通企業經營者維權渠道。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熱線、企業維權服務平臺、政務服務“雙評議” ,受理社會公眾對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回應和處置;不得泄露投訴、舉報內容以及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不得對投訴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強化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司法保障
一是嚴格依據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對審慎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對涉嫌違法的企業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等,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實施查封、扣押、凍結。
二是規定企業經營者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允許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相關規定,臨時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經營權。
三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探索推行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工作、推進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