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展覽網 政策法規】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十四五”立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通知。《規劃》明確要加強綠色交通發展立法研究儲備,探索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節約能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船舶和清潔能源發展相關立法研究。全文如下:
交通運輸“十四五”立法規劃
為科學統籌“十四五”期交通運輸立法工作,切實增強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意見》,制定本規劃。
一、現狀與形勢
(一)發展基礎。
一是構建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框架。立足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謀篇布局,構建了由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鐵路法規系統、公路法規系統、水路法規系統、民航法規系統、郵政法規系統等六個系統構成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框架。截至“十三五”期末,形成了包括8部法律、43部行政法規、300部地方性法規、288件部門規章、290件地方政府規章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使交通運輸各領域、各門類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取得積極進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全面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快遞暫行條例》頒布實施,有效促進快遞業提質升級。落實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要求以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修改法律8件次、行政法規23件次,有效促進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將8件行業發展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出臺了加強安全生產、服務群眾出行、優化營商環境、防治污染等方面的部門規章234件。三是立法工作領導和運行機制不斷完善。交通運輸部黨組加強對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的領導。頒布了《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全方位規范法規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流程。健全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專家參與工作機制,完善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充分聽取吸收各有關方面意見。健全法規清理工作機制。
與此同時,交通運輸立法工作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綜合交通運輸法規尚存空白,部分重點立法項目尚未取得實質性突破,還需要爭取理解、擴大共識。二是旺盛的立法需求與有限的立法資源的矛盾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立法工作的計劃性、統籌性、協調性有待進一步增強。三是立法工作的實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需要進一步突出問題導向,精準回應行業發展需求。
(二)形勢要求。
“十四五”時期是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第一個五年期,是推動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時期,迫切需要更好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在法治軌道上促進交通運輸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
“十四五”時期,交通運輸立法工作要緊扣中央重大戰略決策部署,聚焦行業改革發展重點,確保重大立法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助力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推動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補短板、填空白、強弱項,持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交通運輸對外開放合作,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交通運輸市場。要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要求,通過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防范風險,實現交通運輸行業長治久安。要更加注重擴大社會參與、回應社會關切、解決實際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設人民滿意交通。要提升立法質量,在法治軌道上促進制度建設和治理效能更好轉化融合,實現交通運輸行業良法善治。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黨中央重大戰略決策部署,聚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目標任務,積極回應行業發展需求和社會重大關切,以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為主線,以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協調、促進不同運輸方式法律制度有效銜接為著力點,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為“十四五”時期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立法為民,建設人民滿意交通。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恪守立法為民理念,不斷拓寬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確保每一項法律制度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
堅持統籌有序,確保取得重點突破。統籌各方面立法需求,科學配置立法資源,突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改革發展急需、社會重大關切的重大立法項目,聚焦重點問題、核心制度,加快重點領域立法進程,確保重大立法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
堅持問題導向,緊扣改革發展需求。抓住“十四五”時期交通運輸改革發展實踐需求,將立法工作重點更多放在解決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問題上,彌補相關法律制度的短板和缺項,切實做到“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實際問題”。
堅持科學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努力提高立法精細化精準化水平,確保法律制度反映經濟社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律,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交通運輸重點領域重大立法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法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一批服務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保障交通運輸安全、回應人民群眾期待、細化落實上位法規定的部門規章印發實施;交通運輸立法質量進一步提升,綜合交通法規體系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更高質量上得到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對交通運輸改革發展穩定的引領、推動、支撐、保障作用進一步加強。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貫徹黨中央戰略決策部署,全力協調推動重點領域重大法律法規項目頒布實施。
1.推動“一法兩條例”頒布實施。貫徹鄉村振興重大戰略部署,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全力協調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農村公路條例》頒布實施,完善收費公路法律制度,促進收費公路控規模、調結構、降成本、防風險、強監管、優服務;明確村道的法律地位和政府主體責任,切實解決農村公路面臨的突出問題,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
專欄1 “一法兩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修訂主要著眼兩方面:其一,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明確村道的法律地位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內涵,推進政府責任全面落實,助力鄉村振興。其二,實現收費公路健康規范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降低過路過橋費用”部署要求,對收費公路籌資、建設、養護、運營、管理等基本制度予以調整和重新明確,實現收費公路健康可持續發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2004年出臺的條例,對于規范和促進收費公路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行條例的制度設計已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支撐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落實改革降費要求和保障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亟需進行全面修訂。通過全面修訂條例,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剛性控制機制,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適應國家財稅體制改革新要求,調整完善收費公路建設投融資模式;明確收費公路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的確定原則,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立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到期債務結算制度,回應社會關切,落實降費要求;對現行“統貸統還”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加快政府債務償還;進一步提高路網的服務能力與水平,實現不停車快捷收費,保障收費公路服務質量;進一步強化對收費公路的監管,滿足社會公眾對收費公路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農村公路條例》:農村公路是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重要的公益性、先導性公共基礎設施。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通過制定《農村公路條例》,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村民組織職責,建立農村公路多渠道資金保障和籌措機制,健全完善農村公路建管養運機制,在法治軌道上筑牢“四好農村路”建設的制度基石。
2.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頒布實施。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適應鐵路政企分開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鐵路運輸市場化改革形勢要求,鞏固鐵路改革發展成果,明確相關監管主體及職責,推動鐵路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絡體系,推進鐵路運輸市場開放,守好鐵路安全生命線,促進鐵路高質量發展。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完善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等法律制度,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鐵路安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專欄2 鐵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鐵路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國民經濟大動脈和重要民生工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頒布于1990年,對促進鐵路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三十年來,我國鐵路發生了巨大變化,鐵路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鐵路政企分開改革持續深入推進,鐵路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合資鐵路快速發展,鐵路市場逐步開放;鐵路路網規模持續擴大,沿線外部環境日趨復雜;鐵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越來越緊密,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適應鐵路改革發展新形勢、新要求,通過全面修訂本法,及時將鐵路政企分開改革以來的成功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推動鐵路全面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絡體系,促進鐵路與其他運輸方式有效銜接,嚴守鐵路安全發展底線,鼓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鐵路,促進鐵路運輸市場化改革。
3.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適應民航管理體制改革、國內外安全形勢、國際公約轉化要求,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開展,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制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相關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
專欄3 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民航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戰略產業。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頒布于1995年,二十多年來,我國民航業經歷了快速發展,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安全水平顯著提高。2002年民航管理體制改革實施,航空公司、機場脫離民航局直接行政隸屬管理,行業管理模式發生了深刻變革;近年來國內外安全形勢對民航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挑戰不斷增大,航空安全各項制度需要健全完善;我國批準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蒙特利爾公約》等多部重要的國際民航公約,需要將公約重要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予以轉化。通過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對該法作出全面修訂,吸收民航國際公約新成果,突出強化航空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完善民航業發展機制、加強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經濟性管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體現運輸憑證現代化、調整運輸責任制度,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開展、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4.推動《城市公共交通條例》頒布實施。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和綠色發展理念,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推動頒布并貫徹實施好《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發展方向,規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機制,強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保障,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經濟適用、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專欄4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交通是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具有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的特點和優勢,對城市發展具有支撐和帶動作用。制定和實施本條例,主要是要著眼于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發展,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明確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票價制定、財政補貼等方面的責任;著眼于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要,注重各種出行方式、不同公共交通方式間的統籌協調,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整體水平,方便群眾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著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運營,明確政府、運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安全責任、義務。
5.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頒布實施。落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適應道路運輸發展的新需求新變化,全面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工作,對道路客貨運輸相關法律規范、制度安排進行全面優化調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監管方式和制度創新,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道路運輸市場發展活力,推動形成新舊業態協同融合、雙向互濟的發展局面,保障和促進道路運輸業提質增效。
專欄5 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道路運輸是綜合運輸服務體系中從業人員最多、運輸量最大、通達度最深、覆蓋面最廣的運輸方式。近二十年來,道路運輸業取得長足發展,運輸規模快速增長,運輸結構持續優化,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不斷涌現,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水平明顯提升,服務支撐國家對外開放政策作用更加明顯。為更好適應改革發展形勢與行業轉型升級要求,通過全面修訂本條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效降低經營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結合新形勢新要求,推動監管方式和制度創新;明確新業態屬性定位、規范經營行為、厘清監管職責,推動形成新舊業態協同融合、雙向互濟的發展局面;構建有利于行業改革發展的安全環境,確保穩中求進、行穩致遠,切實維護安全穩定發展局面。
(二)聚焦行業改革發展實踐需求,著力推動重點法律法規項目取得重要進展。
1.積極推進交通運輸法立法進程。適應建設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要求,明確交通運輸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下各種運輸方式統籌平衡協調發展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制度規范,為不同運輸方式深度融合、系統集成、發揮組合效率提供法律依據,確立促進聯運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為實現由各種交通方式相對獨立發展向更加注重一體化融合發展轉變提供法律保障。
專欄6 交通運輸法
交通運輸法:作為綜合性交通運輸法律,是交通運輸行業的“龍頭法”。主要明確交通運輸行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明確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確立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明確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的定位和重點任務;促進不同運輸方式的規劃、政策、標準的統籌和銜接,推進各交通方式融合發展,促進多式聯運發展;強化交通運輸安全發展和相關保障要求;打破不同運輸方式信息壁壘,促進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
2.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立法進程。適應我國經濟貿易新形態、航運產業新結構、國際海商立法新發展,加快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為促進我國由航運大國、貿易大國向交通強國、貿易強國轉變提供前瞻性、引領性和實用性的海商法律保障。“十四五”時期要協調推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報送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專欄7 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于1993年正式實施,至今已28年。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貿易形態、航運產業結構、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已發生巨大、深刻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構建的法律制度已滯后于發展。通過修訂本法,分析我國航運、貿易的利益訴求,總結海事司法的有益經驗,吸收海商法理論研究的先進成果,借鑒國際海商立法發展經驗,為維護航運、貿易各方正當權益,維護航運經濟秩序,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3.加快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立法進程。適應民航發展新形勢,完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法規制度,防止和減少民用航空器事故。“十四五”時期要完成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4.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訂)》立法進程。就港口管理體制、港口工程建設管理、港口生產安全管理、港口運輸保障義務、港口綠色發展及岸線管理、港口資源整合等方面進行修訂完善,促進航運業取得新發展。“十四五”時期要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訂)》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5.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規立法進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適應船舶檢驗體制改革和商漁船檢驗融合發展形勢,借鑒國際船舶檢驗管理經驗,對船檢體制和監管模式等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修訂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規范內河和海上交通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調解等,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十四五”時期要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三)準確把握經濟社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律,切實深化法律法規項目前瞻性、儲備性研究。
1.加強跨運輸方式立法研究儲備。開展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立法研究,為建立綜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與樞紐建設法律制度、規范多層級一體化的綜合交通樞紐系統提供法規支撐。
2.加強安全應急保障立法研究儲備。研究完善交通運輸應急救援相關法律制度,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根據不同運輸方式應急管理特點,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補充完善應急救援相關法律制度。研究修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完善高鐵安全法律制度,健全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綜合治理法律機制,確保鐵路安全暢通。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并研究適時上升為內河交通安全法,提升內河交通安全水平。研究制定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潛水條例,規范水上人命搜尋救助及沉船打撈清除活動,維護潛水作業市場秩序,提升水上交通應急管理能力。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適應航道發展需求,規范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研究起草民用航空飛行標準條例,確保民航飛行安全。
3.加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立法研究儲備。研究起草鐵路運輸條例,建立健全鐵路運輸基本制度規范,規范鐵路運輸行為和運輸市場秩序。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加強船舶安全監督和規范船舶登記行為的要求,明確登記內容、性質、融資租賃登記、自貿區(港)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制度等。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并研究適時上升為船員法,規范船員任職資格、船員職責、船員職業保障、船員培訓和服務。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深化國際海運市場“放管服”改革。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優化郵政領域審批相關制度安排。
4.加強綠色交通發展立法研究儲備。研究修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規范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管理和應急處理,實現與國際公約的有效對接。探索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節約能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船舶和清潔能源發展相關立法研究。
5.加強智慧交通創新發展立法研究儲備。開展新技術、新業態的法律法規前瞻性研究,探索研究建立自動駕駛、智能航運等智慧交通前沿技術應用相關法律制度,探索研究在相關立法項目中建立無人化載運工具管理制度。
(四)細化補充落實上位法規定,聚焦解決現實問題,全力推進規章制修訂工作。
1.推進重點法律法規配套規章制修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制修訂船舶安全、通航安全、防污染、勞工條件、航道測繪等相關規章,完善海上安全管理配套制度。落實《農村公路條例》,修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相關規章,為“四好農村路”建設提供法治支撐。落實《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收費公路配套規章。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配套制修訂道路運輸領域相關規章,推動道路運輸高質量發展。落實《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修訂城市公共汽電車及軌道交通運營相關規章,推進城市公交優先發展。落實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無人機運行管理相應配套規章。適應適航審定工作發展需要,細化完善適航管理相關規章制度。落實《快遞暫行條例》,修訂快遞市場管理相關規章,優化快遞市場營商環境。
2.推進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相關規章制修訂。制定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提升行業安全生產治理能力。完善鐵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制度,填補鐵路相關領域安全監管立法空白。修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相關規章,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構建現代化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制修訂船員、引航員、沿海航海保障、航標、引航管理等相關規章,完善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法律制度。修訂民航領域飛行訓練、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等相關規章,完善民航安全治理和應急管理法律制度。制定郵件快件驗視檢查管理相關規章,保障郵件快件寄遞安全。
3.推進落實改革發展決策部署要求相關規章制修訂。修訂鐵路工程建設、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水運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等相關規章,完善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治理規則。制定修訂鐵路運輸、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國際國境河流運輸、海員外派、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等規章,加快完善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法規制度,促進和保障綜合運輸服務在法治軌道上提質增效。研究制定交通運輸信用管理相關規章,為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和新型監管機制提供法治保障。
(五)加強統籌銜接,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1.及時跟進、主動銜接國家重點法律、行政法規的制修訂工作。貫徹實施民法典,及時完善相關法律中客貨運輸合同、侵權等民事法律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民事權利。全面落實長江保護法各項規定,完善長江岸線、航道、航運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保護長江全流域生態系統,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及時跟進行政復議法、社會信用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制修訂進程,及時修改完善交通運輸相關法律制度。
2.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緊盯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等重大改革決策部署,加強立法與改革決策的銜接、協調,對于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推動盡快上升為法律,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對于改革決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抓緊推動修改法律使其適應改革需要;對于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也不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阻礙改革。在立法過程中,確保相關制度設計的前瞻性,為將來改革預留一定空間。
3.及時清理相關法規。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健全法規長效清理機制,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按照上位法制修訂情況以及相關改革決定,及時對法規進行清理。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推進廢止;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宣布失效;規章具體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及時予以修改。對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交通運輸領域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進行系統全面清理,既要清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的內容,也要對行政處罰設定的合理性進行深度清理,并及時推進相關法規立改廢工作。
4.加強對地方立法起草工作的聯系指導。在國家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領域,鼓勵地方立法“先行先試”,適應交通一體化發展需要,積極開展跨行政區域交通運輸立法探索實踐,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切實發揮好地方立法在法治建設中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建立健全行業立法互動交流機制,支持地方立法工作,加強地方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能力建設,及時總結推廣地方立法做法經驗,著力增強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的整體實效。
四、實施保障
(一)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交通運輸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刻認識立法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堅決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各環節,確保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戰略決策部署在立法中切實得到貫徹實施,確保立法體現黨的政策主張、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保立法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
(二)加強統籌協調,著力強化組織實施。
統籌立法需求,區分輕重緩急,突出工作重點,科學制定年度立法計劃,落實好立法規劃提出的各項立法任務。積極協調推動將交通運輸重點法規項目及時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強化責任落實,起草部門落實好立法項目起草的主體責任,在起草階段有效化解重大意見分歧,確保起草質量;法制工作部門發揮好牽頭組織、歸口管理、審核把關、溝通協調作用,把好質量關。完善立法專家咨詢、征求意見、基層調研、立法后評估等工作機制,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三)注重社會參與,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拓寬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充分聽取人民群眾、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的意見。把立法工作與普法有機結合,做好新頒布、新修訂法規宣傳工作,加大立法解讀力度。對于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立法輿情回應,凝聚社會共識,使立法工作的過程成為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
(四)加強隊伍建設,切實加強支撐保障。
加強立法人員的配備和培養,增強立法工作力量,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立法工作隊伍,確保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加強部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建設,強化專家人才庫,完善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制度。通過部戰略規劃項目等渠道,加強對立法重大問題和重要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共建,建立交通運輸立法研究基地,打造交通運輸立法智庫和法規研究人才梯隊。加大經費支持,對列入立法規劃的項目,將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立法工作有效進行。
附表1

附表2


